(2013)金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志均与蔺明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均,蔺明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均,男,一九四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汉族,宝鸡市商务局退休干部,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67号。被执行人蔺明彦,男,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五日生,汉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下塬村*组人,住本组。李志均与蔺明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四百六十四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诉讼费承担内容的执行。本��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