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法立管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澄城县硫磺矿与谭周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澄城县硫磺矿,谭周军,韩敏廷,王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立管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澄城县硫磺矿,住所地澄城县尧头镇三眼桥。法定代表人张生发,系该矿矿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周军,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韩敏廷,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俊龙,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澄城县硫磺矿不服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二、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韩敏廷之间关于管辖的约定,认为白水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谭周军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无效的合同是其与韩敏廷签订的《安全生产承包合同》,而并非澄城县硫磺矿与韩敏廷签订的《承包合同》,故该《安全生产承包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对本案具有约束力,且该约定管辖条款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故依据该约定管辖条款,白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郭丽代理审判员 郭 彬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