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诉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海泉与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海泉,戴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海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建峰。上诉人何海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潮民初字第0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杜吉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