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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诉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海泉与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海泉,戴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海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建峰。上诉人何海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潮民初字第0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杜吉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