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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许宗明与刘其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宗明,刘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许宗明,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其荣,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其荣银行存款39715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