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益法民二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彭凤莲与桃江县桃花江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凤莲,桃江县桃花江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益法民二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凤莲.委托代理人张跃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桃江县桃花江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晓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志强,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保清,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彭凤莲与被上诉人桃江县桃花江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彭凤莲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上诉人桃江县桃花江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凤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凤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上诉人彭凤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艳红审 判 员 陈洪祥代理审判员 刘德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