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峰申请执行兴平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兴平市邮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30号申请人李峰,男,生于1969年8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兴平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胡立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志勇,该局办公室主任。李峰申请执行兴平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兴劳仲案字(2012)10号劳动争议裁决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和解内容将案件款人民币10000元通过本院给付申请人,执行费人民币102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劳仲案字(2012)10号劳动争议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