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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曹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飞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龙,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曹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飞龙,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飞龙申请执行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唐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