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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少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少民初字第6号原告:何某。被告:陈某甲。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志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告何某和被告陈某甲于2006年年底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年××月××日到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9月12日经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儿子十八周岁时止。现原告失业,居无定所,完全没有能力抚养儿子陈某乙,而被告陈某甲有足够能力抚养儿子,有稳定的住所,还有其母亲代为照顾儿子,且被告愿意接受儿子陈某乙的抚养权,为了孩子能有个最好的成长环境,原告愿意放弃孩子陈某乙的抚养权,请求法院判决儿子陈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被告辩称,同意儿子陈某乙变更为由其携带抚养,不需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和被告陈某甲于2006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到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9月12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其中判决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儿子十八周岁时止。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其携带抚养儿子陈某乙,不需原告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原告表示愿意承担本案的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和被告陈某甲离婚时,儿子陈某乙经法院判决由原告何某携带抚养。现原告因经济困难要求变更儿子陈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被告表示同意原告此项请求,并表示不需要原告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何某和被告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变更由被告陈某甲携带抚养。并由被告陈某甲负担儿子陈某乙的全部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时止。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房志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素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