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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渠县渠江镇和平街42号。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浪,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孙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苗,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可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泽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