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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商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江圣浩、舒仁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圣浩,舒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特字第1号申请人:江圣浩,退休干部。被申请人:舒仁刚,奉化市造寸机械密封件厂厂长。申请人江圣浩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伯川进行审查。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江圣浩撤回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圣浩撤回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盛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