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江圣浩、舒仁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圣浩,舒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特字第1号申请人:江圣浩,退休干部。被申请人:舒仁刚,奉化市造寸机械密封件厂厂长。申请人江圣浩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伯川进行审查。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江圣浩撤回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圣浩撤回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盛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