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徐莉与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42-2号原告徐莉,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吴建中,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贵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屯溪区。负责人周晓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莉诉被告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春良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莉撤回起诉。审判员 严毅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力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