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杨建国、邓正霞等与庹维芝、杨建芳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邓正霞,杨世杰,庹维芝,杨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邓正霞,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杨世杰,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庹维芝,女,194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杨建芳,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国、邓正霞、杨世杰与被执行人庹维芝、杨建芳共有物分割、继承、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庹维芝、杨建芳于2013年1月11日按照本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77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将房屋归还申请执行人杨建国、邓正霞、杨世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77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