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鄞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永××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州区科尔特彩印厂、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永××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州区科尔特彩印厂,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鄞商初字第29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永××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949261-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宁波市××州区科尔特彩印厂(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4204-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山路。代表人:毛××。被告:毛××。原告宁波市鄞州永××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为与被告宁波市××州区科尔特彩印厂(以下简称科尔特××厂)、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利××的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尔特××厂、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利××起诉称:被告科尔特××厂因购买原告印刷纸张欠原告价款,2012年5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科尔特××厂确认共欠原告价款130055.45元,被告毛××愿意以家庭财产为此笔价款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协议约定,被告科尔特××厂应自2012年6月5日起每月支付价款20000元,但支付50000元后余款80055.45元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科尔特××厂支付原告价款80055.4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毛××对被告科尔特××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科尔特××厂、毛××均未作答辩。原告永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对账确认函复印件一份、个人担保协议复印件一份和协议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科尔特××厂确认欠原告价款130055.45元,被告毛××承诺对被告科尔特××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被告科尔特××厂、毛××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永利××提交的证据,可以互相印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认定下列事实:被告科尔特××厂因购买原告永利××的印刷纸张欠原告永利××价款。2012年5月23日,原告永利××与被告科尔特××厂、毛××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科尔特××厂确认共欠原告永利××价款130055.45元,并承诺自2012年6月5日起每月5日支付一笔价款不少于20000元,分6期付清,最后一期付清所有价款,被告毛××承诺对被告科尔特××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科尔特××厂支付了原告永利××价款50000元,剩余价款80055.45元逾期后未予未付。被告科尔特××厂系被告毛××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本院认为:原告永利××与被告科尔特××厂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科尔特××厂已确认欠原告永利××价款130055.45元,但未按约定在2012年12月5日前付清该价款,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永利××主张利息自2012年12月26日起算,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毛××承诺对被告科尔特××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被告毛××是被告科尔特××厂的投资人,故被告毛××应对被告科尔特××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永利××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科尔特××厂、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州区科尔特彩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永××纸业有限公司价款80055.45元,并以未付款项80055.45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毛××对被告宁波市××州区科尔特彩印厂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1元,减半收取计900.50元,由被告宁波市××州区科尔特彩印厂、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韩 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邓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