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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受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遂川县宏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罗国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川县宏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罗国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受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遂川县宏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承江,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国水,男,1968年1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2)遂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罗国水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彭鹤龄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