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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XX与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24号原告刘XX,女,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张群、何枢,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XX,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60元,减半收取即208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伟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