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XX与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24号原告刘XX,女,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张群、何枢,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XX,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60元,减半收取即208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伟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