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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与叶砚琮、林纪刚、林健文租赁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23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砚琮,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林纪刚,林健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砚琮,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敬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健巨,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叶志显,社长。委托代理人:刘浩根,广东董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纪刚,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黄敬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健巨,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健文,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麦健巨,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砚琮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2)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砚琮上诉认为,其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依法移送本案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涉案的标的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