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匡某,男,1981年6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00元,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匡某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匡某支付现金9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放弃余款的追偿。现申请执行人陈某接受了被执行人匡某支付9000元赔偿款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祖健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珏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