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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岱山县东沙镇司基包装用品厂与浙江永乐铝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东沙镇司基包装用品厂,浙江永乐铝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商初字第393号原告岱山县东沙镇司基包装用品厂。负责人郑怀丰。委托代理人陈强。被告浙江永乐铝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永海。委托代理人傅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岱山县东沙镇司基包装用品厂诉被告浙江永乐铝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岱山县东沙镇司基包装用品厂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东沙镇司基包装用品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岱山县东沙镇司基包装用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87元,减半收取5243.50元,由原告岱山县东沙镇司基包装用品厂负担。审判员  钟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