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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成珍与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周卫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珍,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周卫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王成珍,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黎明,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伊娜,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东路105号。负责人:闫喜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松,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396号秦电国际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女。被告:周卫民,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珍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周��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珍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珍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