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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郭某,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保定市望都县。被告刘某,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1日生一女孩刘某甲。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深入了解便草率结婚,双方一直感情不和,婚后没有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婚后不务正业,经常离家出走,不关心妻子女儿生活。原告曾多次对被告进行劝说,但被��置若罔闻,依旧我行我素,原告曾于2010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被告自2011年1月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被告刘某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1日生一女孩刘某甲。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时常发生争吵,被告因此曾多次离家出走。2010年11月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12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无果,至今仍下落不明。原告郭某曾于2010年12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主张,因被告下落不明,放弃要求被告每月承担刘某甲抚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信、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与原告郭某产生矛盾后,于2010年12月31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无果,现仍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一直杳无音信。原、被告作为夫妻,至今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由被告刘某每月给付刘某甲抚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与��告刘某离婚;婚生女孩刘某甲随原告郭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艳代理审判员  刘 爽代理审判员  郁 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