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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本才与被执行人褚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本才,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金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程本才被执行人褚华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褚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程本才与被执行人褚华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褚华所拥有的位于六安市紫竹林路62号约25.4平方米门面房一间交付申请执行人程本才,以抵偿褚华所欠债务。六安市紫竹林路62号约25.4平方米门面房一间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程本才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程本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三年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