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金施,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建军。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2011)伍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建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7000元、利息148157.83元、案件受理费4064元,同时,被执行人刘建军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788元,以上合计466009.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军的银行存款466009.8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德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