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立波与孙荣希、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高立波,居民。委托代理人鹿国新,安丘贾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荣希,居民。被告逄伟,职工。原告高立波与被告孙荣希、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立波的委托代理人鹿国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荣希、逄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立波诉称,他与被告孙荣希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11日被告孙荣希以盖房资金困难为由向他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逄伟签字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经他多次追要未果。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孙荣希、逄伟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1日,被告孙荣希向原告高立波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高立波现金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借款人孙荣希,担保人逄伟,2012年6月11日,139××××8163”。后原告追要未果,遂诉来本院,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孙荣希向原告高立波借款1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追要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逄伟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15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偿还借款后可向被告孙荣希追偿。被告孙荣希、逄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荣希偿还原告高立波借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逄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逄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荣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孙荣希、逄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加杰审 判 员 张学福人民陪审员 罗建秀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