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于福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0282号罪犯于福有,现在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81号判决,以被告人于福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河西区看守所于2013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个半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福有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