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宇红与张进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42号原告孙某某,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封利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张进华婚初关系尚可,但随着双方的深入了解,发现双方性格、生活爱好差异较大;近几年,被告亦不照顾家庭生活,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深,其已无法忍受,现被告又有家不归,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于1988年6月自由恋爱谈婚,1989年12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好,近年因性格及生活方式存在差异产生矛盾。遂原告认为现被告有家不归,双方已无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该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经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婚姻基础;双方婚初感情尚好,且已结婚二十余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正确面对家庭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困难,正视夫妻之间暂时出现的矛盾,妥善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现原告再坚持离婚不妥,应当给双方和好机会,故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