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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8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杨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承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