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丽祥电器有限公司与陈德莉、徐中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丽祥电器有限公司,陈德莉,徐中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宁波市江东丽祥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丽华。委托代理人:杜凌勇、傅建成。被告:陈德莉。被告:徐中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丽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莉、徐中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丽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德莉、徐中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丽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审 判 员 李小玲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