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丽祥电器有限公司与陈德莉、徐中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丽祥电器有限公司,陈德莉,徐中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宁波市江东丽祥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丽华。委托代理人:杜凌勇、傅建成。被告:陈德莉。被告:徐中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丽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莉、徐中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丽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德莉、徐中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丽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审 判 员  李小玲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