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金某某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明,李敏,金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明,男,生于1958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李敏,女,生于1981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金正芳,女,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国明申请执行李敏、金正芳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敏之夫童健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江支行复兴路储蓄所的存款50000.00元、童健之母张成英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江支行复兴路储蓄所的存款20000.00元、存款60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李国明同意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童健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江支行复兴路储蓄所的存款50000.00元、张成英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江支行复兴路储蓄所的存款20000.00元、存款6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