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衢商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郑虹与张学萍、张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萍,郑虹,张文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小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银志。原审被告:张文龙。上诉人张学萍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商初字第837-3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学萍认为,《终止借款合同协议》并非借款合同的补充,其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约定,是完全独立于《借款合同》之外的还款协议。张雪萍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雪萍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雪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雪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