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瞿某,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