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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姚建雄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建雄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姚建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姚建雄申请宣告姚捷建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姚建雄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宣告姚捷建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姚建雄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姚建雄撤回申请。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邝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