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姚建雄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建雄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姚建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姚建雄申请宣告姚捷建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姚建雄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宣告姚捷建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姚建雄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姚建雄撤回申请。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邝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