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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陶XX,肖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陶XX。第三人肖XX,系被执行人陶XX之妻。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陶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陶XX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黄XX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陶XX之妻肖XX在阳朔XX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陶XX之妻肖XX在阳朔XX的银行的存款账号37201101010347XXXX。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先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