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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君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5年2月18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4月15日,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延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