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君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5年2月18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4月15日,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延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