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卉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北方金韩宫韩式烧烤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卉,武汉市汉阳区北方金韩宫韩式烧烤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胡卉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北方金韩宫韩式烧烤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卉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北方金韩宫韩式烧烤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阳劳仲裁字(2012)第4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劳仲裁字(2012)第4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云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