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陈甲,女。委托代理人李军伟,濮阳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甲承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禹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