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运盐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景建光与被告尚小丰、原淑红、贠茂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运盐刑监字第1号原审被告人王某博、张某发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以(2013)运盐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博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认定被告人张某发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审理(2013)运盐刑初字第549号被告人王某凯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中,发现被告人王某凯曾冒用其弟王某博的名字,致使本院作出的(2013)运盐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王某博名字有误。该案部分事实错误,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应为王某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运盐刑��第号书公诉机关收件人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