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查代芳与向明甲、候振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查代芳,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旬阳县仙河乡西沟村一组。被告向明甲,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旬阳县医院退休职工。第三人候振华,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代芳与被告向明甲、第三人候振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查代芳于2013年1月30日以被告向明甲已将车辆返还且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查代芳承担。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