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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观彪与杨俊胜、项笑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观彪,杨俊胜,项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周观彪。被执行人杨俊胜。被执行人项笑丽。申请执行人周观彪与被执行人杨俊胜、项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制作的(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俊胜、项笑丽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上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至2013年1月30日止,被执行人杨俊胜、项笑丽欠申请人周观彪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61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家宝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杨卓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