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滑八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八民初字第0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12月13曰生。被告李某甲,男,1957年4月18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