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八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八民初字第0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12月13曰生。被告李某甲,男,1957年4月18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