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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刘文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雄,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华振、董炫,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雄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雄及辩护人王华振、董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2日19时许,杨佛送(已判决)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接上被告人刘文雄及赖正鹄(已判决),三人驾驶杨佛送车牌号为粤L×××××的奇瑞QQ轿车,将两纸袋毒品“K粉”由平山镇经惠盐高速运至深圳市福田区。杨佛送与赖、刘约定事后向二人各支付报酬人民币300元。当晚23时30分许,该车行至福田区金田路银庄大厦东面路边时被设卡例行查车的民警拦停。民警从赖正鹄带下车的一个纸袋中查获“K粉”四包,三人见状迅即四散逃跑。杨佛送、赖正鹄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刘文雄则逃脱。民警随后从该车后备箱上方缴获另一纸袋,内有“K粉”三包。经鉴定,涉案“K粉”共重5.962千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文雄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文雄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文雄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表示认罪伏法,称上车后知道是帮运输毒品,但杨佛送未说给其300元好处费,只是说可以带他到酒吧玩;其本人未驾车运输毒品;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文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2、刘文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3、刘文雄属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对刘文雄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杨佛送(已判决)欲驾驶车牌号为粤L×××××的奇瑞QQ小汽车将两纸袋毒品“K粉”由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运至深圳,遂于2009年4月22日19时许在平山镇接上被告人刘文雄及赖正鹄(已判决),杨佛送让赖、刘二人帮忙一起运输毒品“K粉”至深圳,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此后,由赖正鹄、杨佛送先后驾驶装载毒品“K粉”的小汽车从平山镇经惠盐高速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刘文雄则坐在小汽车后排。当晚23时30分许,车行至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银庄大厦东面路边时被设卡例行查车的民警拦停。民警从赖正鹄带下车的一个纸袋中查获“K粉”四包,三人见状迅即逃跑,杨佛送、赖正鹄在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另从该车后备箱上方缴获一内装有三包“K粉”的纸袋(经鉴定,涉案“K粉”共重5.962千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刘文雄则逃脱。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文雄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经公安机关传讯,刘文雄于2012年5月9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刘文雄的身份情况,未取得驾驶资格证。2、扣押、移交物品清单、疑似毒品收条、内部扣车场回执、现金缴款单等:证实扣押黑色裤子1条、手机2部、手机卡3张;涉案毒品“K粉”共7包;黄色奇瑞QQ小汽车1辆(车牌号粤L×××××,发动机号F07047);现金人民币12470元等物品。3、到案经过:证实2009年4月22日晚,民警在例行查车过程中查获杨佛送、赖正鹄及相关毒品。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文雄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经公安机关传讯,刘文雄于2012年5月9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4、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文雄于案发期间与杨佛送等人的通话情况。5、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实同案犯杨佛送、赖正鹄因本案被定罪处罚的情况。6、证人欧某、刘某1、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22日23时许,其等在金田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出口处例行设卡查车时,从金田路由北向南驶来的一辆黄色奇瑞QQ小车较可疑。欲拦停检查时,该车不服从指挥继续前行,后使用障碍物将车拦停并上前检查。车上下来三名男子,其中一男子手提袋子并称装的是衣服。翻开衣服查看发现里面有几袋白色物品,三名男子立即逃跑,其中两名男子被当场抓获并缴获相关毒品。其等辨认出杨佛送、赖正鹄就是被抓获的两名男子。7、同案犯杨佛送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22日晚7时许,杨佛送在惠东县家中接到阿龙(从事毒品活动)的电话让其将两袋危险物品(指毒品)的东西(分别用黑色纸袋和浅黄色纸袋装着)带到深圳,给其人民币3000元作为运费。与阿龙分开后,其发现袋中的物品是毒品“K粉”。因其无驾驶证,遂电话联系朋友赖正鹄、刘文雄,让二人与其一同将毒品“K粉”送到深圳,答应给二人每人人民币300元作为帮其开车的酬劳。其先后在杨佛送、赖正鹄家中接上二人,并由赖正鹄驾车至横岗收费站,其再驾驶至布吉。其联系阿龙后,阿龙让其送到福田区水围麦当劳门口。其驾车来到金田路妇幼保健医院门口时被警察查车拦住,警察在车内查到两袋“K粉”后,三人立即逃跑,其与赖正鹄被当场抓获,刘文雄逃跑了。其称赖正鹄和刘文雄都知道运输的是毒品,打电话找二人时就告诉他们运输的是毒品“K粉”,在上高速公路之前赖正鹄打开纸袋看了,他说是“K粉”。8、同案犯赖正鹄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称2009年4月22日20时许,杨佛送让其一起送毒品“K粉”到深圳,给其人民币300元,让其带上驾驶证(杨佛送无驾驶证)。因其没有钱花,就答应了。约半小时后,杨佛送驾车来到其家楼下,后排坐着刘文雄。其上车驾驶,杨佛送坐到副驾驶位,经惠盐高速,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下高速。杨佛送打电话联系对方后,称去福田区水围麦当劳餐厅交易。杨佛送驾车来到水围村附近时被民警设卡查车拦停。杨佛送在车内将脚下一纸袋(内装有毒品“K粉”)让其提着下车并放在地上。警察翻看纸袋发现毒品“K粉”,其等立即逃跑,后其被抓获。9、被告人刘文雄的供述及辩解:称2009年4月某晚,杨佛送约其一同开车去深圳玩并称由有驾照的赖正鹄开车,其答应。杨佛送驾驶黄色奇瑞小轿车接到其后又接上了赖正鹄。之后由赖正鹄开车,杨佛送坐在副驾驶位,其坐在车后排。在高速公路途中,杨佛送告知其和赖正鹄,去深圳是为了送K粉,并称此事完结后带其和赖正鹄去玩。其因不想破坏友谊,遂决定陪杨佛送运送毒品。下高速后,杨佛送联系对方并开车前往水围村。民警查车时,其见赖正鹄从车内提出一个装有K粉的纸袋。警察发现毒品后,其等分散逃离现场。10、鉴定结论:证实涉案毒品共重5.962千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另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证人刘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相关情况。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雄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运输毒品,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文雄明知同案犯运输毒品仍一同参与的事实,有其多次供述以及同案犯杨佛送、赖正鹄的供述可予证实,可以认定。刘文雄自动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文雄在同案犯杨佛送的授意和指使下参与运输毒品,属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超人民陪审员  王晓端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涂 超第1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