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又名吴团结,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0日投案,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4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双方已和解,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0日8时许,吴某驾驶豫N×××××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夏邑县韩镇胡门楼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田集街十字路口准备右转弯时,将路边买东西的邵三令撞倒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方各项费用266000元,得到被害方家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吴某的供述;2、证人吴XX、崔某、邵某、骆XX的证言;3、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行车证复印件;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当庭认罪,且与被害人方达成协议,得到被害方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冉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