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时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85号原告时某某。被告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永利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