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明民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与孙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孙家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067号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龙银,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家斌,男,1973年1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3元,减半收取3186.50元,由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