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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丽娟与深圳市华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丽娟,深圳市华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号原告许丽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李卫国。被告深圳市华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A座25层层东01。法定代表人陈汉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铁岩,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丽娟负担(未交纳,原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金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