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磁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建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