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建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