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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兴雨具厂与吴明珠、乐先扬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义乌市恒兴雨具厂,吴明珠,乐先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恒兴雨具厂。负责人:陈义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明珠。第三人(原审被告):乐先扬。申请再审人义乌市恒兴雨具厂因与被申请人吴明珠、第三人乐先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7)义民初字第6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义乌市恒兴雨具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