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忻府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国伟与被执行人忻府区播明镇符村村民委员会其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伟,忻府区播明镇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忻府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伟,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执行人忻府区播明镇符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1)忻府执字第26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忻府区播明镇符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款833652元,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忻府区播明镇符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款833652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俊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