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门民初字第0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荣海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荣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门民初字第0750号原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田州路99号9号楼502A室。法定代表人杨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六妹,女,1972年1月8日生,汉族。被告江苏荣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永乡沙南村。法定代表人梅春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海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艳代理审判员  吴晓华人民陪审员  姜耀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