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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行审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胶南市环境保护局、杨晓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南市环境保护局,杨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黄行审字第27号申请人:胶南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庄超,该局科员。被执行人:杨晓梅,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胶南市环境保护局就杨晓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罚款2000元、执行费5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黄行审字第2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成驹审判员  孙德华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