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玉平、李冠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张玉平,李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宝民初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洪亮被执行人张玉平。被执行人李冠亚,1971年2月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宝执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3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三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玉平、李冠亚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清单)并划拨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李延彬执行员 赵增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明哲 关注公众号“”